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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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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的优先顺序是:一是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各种社保费用补偿金;然后是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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