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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
1)需要原则。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限定接触范围。特别是关系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中关键部分,更要控制在充分必要的需要范围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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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是《劳动法》的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虽然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和保护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三、权利与义务等原则。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得了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如果企业不同意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条款将成为不公平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条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条款可能会被仲裁和法院撤销或变更。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劳动争议仲裁经验,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条款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2、约定条款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乙方)的保密义务。3、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确认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4、在约定的条款中,必须明确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但不应采取无根据的漫天要价方式。就像上一期提到的某服装公司要100万,在实践中很难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对企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大大削弱了条款的严肃性。五、凡约定禁止竞业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否则该条款将因明显不公平而被撤销。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你所说的问题1,在芯片尚未公布或生产,芯片的结构、制作工艺、技术方案等,都属于对方保密的范围,擅自披露或使用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已生产销售进入公共领域,在非利用权利人秘密的情况下,即使生产、使用相同产品也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如反向工程、权利用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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