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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改建租赁房屋,须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
一、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二、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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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的,转租关系也相应存续。而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一方面,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的解除,承租人丧失租赁权,转租合同也因此丧失基础而不得不终止。此时,因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租赁关系,自然不得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与其存在租赁关系的承租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则要看次承租人是否为善意。如果次承租人为善意,即在和承租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次承租人为恶意,即其在订立转租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则这种风险在次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此时便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房承租权不得擅自变更请求变更之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条件。现实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问题在于符合变更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为两人甚至多人时,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很小。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是不可能给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即使诉到法院,法院对于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条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搁置下来。在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问题上,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案例: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专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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