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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参公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在不同的地区都是有劳动监察大队,在地区内分设中队。其工作职责:(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局是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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