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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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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原则上从交付起转移,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1、如果买卖在途货物的,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 2、但是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1、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 所以又规定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依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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