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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却性,因此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保证人暂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在强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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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签定一分货物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在2008年1月1日向乙供应100万元货物,乙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支付货款,货款支付由丙进行保证,假设甲向乙发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没有提出,并放弃抗辩权,乙也没有支付货款,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丙保证人仍享有抗辩权。
双方合同抗辩权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双方有权同时履行抗辩; 2、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 3、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一方具备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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