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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2022-07-30
1.结算范围 2015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1)2015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5年6月仍在参保,当年新增、再就业且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3)2015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人员,包括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4)对于2015年1-6月兼并、合并、分立单位,进行年中清算。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5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5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5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8%]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2%]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额=∑[(职工2015年月缴费基数-对应月预缴基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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