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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要看枪支和弹药类型定。非法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军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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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四条明确了犯罪的起诉条件,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1)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2)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超过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超过两支;(3)非法持有、20多枚军用子弹、1000多枚气枪铅弹或200多枚其他非军用子弹;(4)非法持有、隐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杀伤性弹药超过一枚;(5)非法持有或隐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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