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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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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条(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是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手榴弹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管爆炸装置、保管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规定的最低数量等严重的情况。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予以了明确,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条(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是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手榴弹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管爆炸装置、保管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规定的最低数量等严重的情况。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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