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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劳动者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认定我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如果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经工伤认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工伤或者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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