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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律上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是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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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如下: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是关于治安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来说,管辖可分为职能管辖、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是关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事项分工的规定,如应当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法院管辖或者其他部门管辖;区域管辖是指明确管理事项在不同地区相同性质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即当由具体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明确管理事项在同一性质职能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即由派出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管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各级公安机关。因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事权的划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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