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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子以物抵债的规定是什么,是如何回事的

2022-07-31
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 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 3、申请执行人同意 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 5、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以物抵债。强制以物抵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一般不得超出被执行人的债务,但有时因客观原因也有超出的可能,对超出部分,申请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现金,由执行法院退回被执行人;抵债物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执行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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