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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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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取得房屋产权,尽快移交取得房屋的问题。 一、本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与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如今法院依法组织本案不动产的拍卖,你依法参与拍卖并竞买成功交付了拍卖款,法院也裁定拍卖成交,此后该房屋所有权你已取得,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已经不存在争议,即便未能到房屋产权局办理过户,该房屋的产权也属于你。该房屋属于被冻结状态,除了法院的解冻或过户通知,任何人都过不了户,因此你取得裁定书亦可放心。 二、如何促使法院通知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应在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尽快向房产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该法官拖延履行该法定义务(法官将协助执行通知书给你这个买受人,而不是给应被通知的房产局,实际上就是不负责任的体现),你可以依据《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维权,即“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法官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明确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些规定都是你的尚方宝剑。 三、被执行人拒不移交房屋时,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该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和被执行人移交标的物的义务和义务的具体时间,本案不存在任何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被执行人提出的正申诉或50万中有20万元未交还给他等等抗辩事由都不能对抗,既然是申诉那就必须要有申诉成功的法律文件,而且必须有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件方能对抗,既然要求所要债务之外的20万元,那说明被执行人承认房屋买卖事实,那更应该腾房,事实上你作为买受人的交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有执行裁定书在手也证明你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法院应该在执行裁定送达后15天内促成移交,被执行人拒不移交的,法院应强制执行。此外这里无需担心被执行人是否只有一套住房的问题,因为如果只有一套,是不能拍卖的,既然已经拍卖了说明肯定不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你需要做的就是确认法院执行裁定是否已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后是否已经超过15天。同样如果法院仍拖延办案的,你可以依据《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依法向该院领导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需要补充说明一点的是,法院执行局的案件相当多,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每个人的案子都是堆积如山,广州的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更是多如牛毛,因此在你对他们表示同情与理解的同时,你要让执行法官从几百件案件中特别重视你的案件无非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方本身存在巨大的工作失误,让你知晓,怕你举报投诉,如你对上述法院工作时限了解很清楚的话,法官会知道他不重点做,你是他的做大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案件多加重视。但是你自身一定要高调,你是有理有据的; 第二、与该法院或上级法院领导关系不错,这个不用多说了; 第三、实在不行的话找几个敢说话的且关系好的媒体记者前往监督,只要有记者找法官,法官自然知道该怎么做,不做就是官僚作风,拖延办案被公之于众,立即办理就是正面报道。 第四、找个与该法院业务交往比较频繁的律师帮你依法依规督促法官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预利取得房产,有进一步问题,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法院拍卖车辆流程具体如下:1、评价价格评价是拍卖的先决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价完成后,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价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给申请执行人。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几个规定)和最高院的统一由法院技术所委托的规定处理。4、发表公告和展示目标的拍卖机构受到法院委托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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