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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2021-09-27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需要检查、鉴定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得其同意,检查、鉴定后应立即返还的外交特权和免除外国人需要调查的,可以咨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经过检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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