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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殊涉外交通事故的,交警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
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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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处理,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需要检查、鉴定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得其同意,检查、鉴定后应立即返还的外交特权和免除外国人需要调查的,可以咨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经过检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有关情况,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按照我国的规定进行,也可以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措施的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章专门规定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权利义务。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其出境:一是涉嫌犯罪;二是有未解决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境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对于不中国语言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熟悉中国语言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人可以自行聘请翻译,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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