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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
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实践中各法院确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统一规定为5日,有的为7日,有的为10日,有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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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证明期限为15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明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但不得超过15天。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证明期限或者辩护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审理或者确定审判日期。
民事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解释》出台前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并无确切规定,仅规定了不受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制,《解释》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确定,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新增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期限限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一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受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和10日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决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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