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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一是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承担,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性质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法人、其他组织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不当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 4、合法权益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5、因果关系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一是公司设立费用及债务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承担,即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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