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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展览方赔偿。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
您所述情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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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补救,可以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新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一是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二是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三是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应该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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