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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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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三点: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失是否由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对赔偿是否有过约定?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的;(二)属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的;(三)未按要求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的;(四)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比例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五)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未公示的;(六)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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