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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祖孙赡养纠纷是没区分祖孙在法律主体上的不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其次才是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孙子或孙女承担对老人的...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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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老人如果还有子女,应该主要是子女赡养;子女无能力,孙辈赡养祖辈。 老人如无遗嘱,已死之子的孩子代位继承,只能占一份;与老人其他子女共同继承的。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家庭中,由于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在祖父母培养、抚育下长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当,孩子均能健康成长。按理来说,祖父母一般不会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祖父母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干预程度不高,在父母双方争取孩子抚养权时,祖父母不能直接的变更孩子抚养权,而只能帮助自己的子女来争取抚养权。不过,在双方父母都无力抚养孩子时,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母要求变更抚养权在这时才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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