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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因此,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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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查封的权力,同时可以依照抵押权人的请求,实施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操作。然而,即使这些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唯一住所,司法机关仍可进行执行,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定程序和规范。例如,在完成拍卖或变卖后,法院应给予被执行人适当的宽限期,以便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如果在宽限期结束后,被执行人仍未迁离,法院将有权采取强制迁出的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法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及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单据等措施。
是否可以在诉讼中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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