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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
行政强制措施如下:(一)限制市民人身自由(二)检查场所、设施或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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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而采取的有效手段。对于先予执行的案情,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民事诉讼措施,但该措施只限于追诉抚养费等。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对于拒不主动执行的人员,执行机关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执行措施来强制性保障实施,这些强制的执行措施有哪些?无论采取哪种执行措施,均要保证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执行过程中,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利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虽经法院做思想工作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0、限制出境; 11、在征信(诚信)系统记录; 12、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曝光; 13、采取对法院执行人员围攻、殴打、侮辱等暴力抗拒执行或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向所属人大、政协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人大或政协代表资格; 15、建议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纪检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执行措施。 以上的措施中,前8项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但前8项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执行问题,因此,在前8项外根据实践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措施,例如,适当的限制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出境等等措施。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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