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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
申请人:,,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项: 1、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列入“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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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如果中止的情形消失,人民法院将恢复执行。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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