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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即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⑵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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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即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⑵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⑶ 有关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没有留下争论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具备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未经受理投诉单位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可以提供复印件)和实物,以防丢失。
消费者投诉,要提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证据,或者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基本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这些证据要有相关性,并形成基本的链条。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有关行政部门在受理其投诉时不宜提出太高的证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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