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房产税免租期间如何缴纳管理

2024-12-23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将房产作为合作或赠与形式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过,对于房产税的收取,存在不同的情况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下是一些案例和相关规定,供参考: 【案例】 A公司拥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用于合作企业B公司使用,不收取租金;另一处房产在年初刚出租给C公司使用,当时A公司为了招揽租户而采取了一段时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免收租金。 那么,这两处房产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无租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B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为A公司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规定,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如果无租使用的房产为300万元,即每年应代缴纳房产税=3000000×(1-30%)×1.2%=25200(元)。 【免租期】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出租方提供“免租期”优惠目的是按期获得租金。 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特殊规定外,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是房产产权所有人,承租方无需缴纳和承担相应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房产税。 又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即A公司,按照房产原值缴纳。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