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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很多认识存在误区,一、合同到期了合同就自然终止了,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的,目前还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才有补偿...
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公司规章制度,如果有相应的规定,俺么公司单方面辞退你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那么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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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同情你无辜受累,但也很高兴你挺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公司在不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坚持这么做你有权主张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他是小问题,恕不一一答复了。
如果用人单位未交与合同并不能按照未签订合同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相关部门自然会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但并不会对其作出惩罚,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违法向劳动单位索取合同。
1986年,宜城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我的特长,把我从一个大型国有企业调到了镇政府,所有人事关系都一并转到了镇政府,当时安排的部门是城管办,并签定了这个部门的一年期合同,合同上规定是大集体事业性质,保留原全民人员性质,除工资仍保留原企业级别不变外,其他福利待遇均与政府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享受, 当初的时代国有企业的工资不比机关人员低,唯一就是福利上的差异 一年合同到期后,政府没有提续签之事,第二.三年领导还是没叫我们续签,我以为反正是政府正式职工,签不签也不是什么大事。以后我相继换了几个部门,领导都说性质和待遇还是跟原来城管办时一样,但没有哪个部门的领导叫我签过合同,我在镇政府也一直工作到现在并将继续下去直到退休,可前几年我才发觉我的福利待遇跟政府其他工作人员却不一样,尤其是医疗保险的差异,叫我享受企业职工的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很大的区别,我跟现任领导强调力争过,他们推委是前任领导遗留的问题,后来我把前几任领导的证明都交给了现任领导,他们答应帮我协商解决,可一拖又是几年,真不知道在5年后退休能否解决?皇帝怎么会急呢?可我等不得啊。所以到现在我还是拒绝办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在和谐社会难道这些领导非得逼我们去干不和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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