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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 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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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不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特定的几类案件中可以要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第6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7-144条规定,确立了在涉及、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六)判决确认无效。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行政诉讼的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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