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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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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一审法院提交的案卷材料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有经过书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没有独任制,只有合议制。 其次,从审查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审判方式,这里的审判对应书面审判。开庭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来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包括相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无权立案和撤销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可以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来看,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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