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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三个...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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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等房地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五)竣工验收证明;(六)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七)房屋勘测报告;(八)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
当事人对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登记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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