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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第21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22
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三)不予处罚或者撤销案件;(四)补充调查;(五)补正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的笔误;(六)中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七)其他需要劳动监察决定解决的事项。劳动监察决定书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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