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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不安抗辩权五种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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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二、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对付款没有现实危险;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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