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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1-12-13
建立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负债; 二、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对付款没有现实危险;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到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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