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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受理后,一般不能撤案,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撤案: 一、经特赦免除刑罚; 2、犯罪已经过起诉期限的;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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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判决对你朋友的量刑畸重,二审法院会改判;如果一审判决对你朋友的量刑畸轻,二审法院是不会加重你朋友的刑罚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作出了如下解释: 1、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前提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 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由于此案中的犯罪行为系你的朋友与王某共同实施,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王某已经提出上诉,故依照上述规定,二审法院不会加重你朋友的刑罚。既不会加重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刑罚,也不会撤销缓刑,更不会延长缓刑考验期。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经济犯罪触犯的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经过了追诉期的,也可以不用再追究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了,也可以不用追究了,也就是撤销。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可以撤回起诉的,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如果案件存在已过追诉有效期、犯罪情节较轻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公民做出了什么类型的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和制裁,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的犯罪证据不充分后,也是会将案件撤回并移送审查起诉,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也是会对案件重新进行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审判结果不认同时也可以提出上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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