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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否则立案后不论多长时间不破案公安机关都不可以撤案。《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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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一般不能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经济案件可以撤回。符合《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的,嫌疑人可以向办案单位或者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应当与辩护律师沟通,制定适当的策略,争取从轻处罚。
1、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 2、《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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