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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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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村房屋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产权证明应当按照原权利人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确认给农民集体成员。非农民集体人员可以享有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由于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搬迁。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农民集体大部分成员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二、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无变更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当注明权利人是非农民集体成员。
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有三个基本规定,即是本村群众,批准后符合一户一地规定,宅基地本身符合规划。另外取得过程必须合法,否则不会批准。再有就是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回宅基地的规定,特别是拆迁时,虽然用不着收回,但是必须严格执法,不能让不属于合法使用的家庭得到补偿。另外就是专款专用,如果政府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执法,补偿钱款肯定分不成,因为不足以让该家庭得到最好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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