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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申请承认外国的判决有何规定?

2022-10-21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中作了如下几点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5)废止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第86号通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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