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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四)遵守工作...
劳动监察应当遵循公开与公正、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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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被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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