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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减免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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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利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减免或征收: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部门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除2、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宅的免除3、不可抗力消失住宅,重新购买住宅的适当减半或免除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免除权利税项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几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210号)对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定了新规定:1、个人购买自营普通住宅,暂时征收一半权利税。2、关于空房商社的税收,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风险,积压空房商社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权利税,在2000年底之前提供免税优惠(限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尚未销售的商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免征契税条件为: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减征或者免征;依法征用或者占用土地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项目开发的荒地减征或者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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