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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条件。

2021-10-29
契税减免条件:1。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2、土地和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再次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但成交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可以在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首次购买。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担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权的,按规定征税。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免征契税。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担土地使用权,代表政府在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被公司股权持有比例相应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所有权移,不征收契税。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原合伙人,免征契税。

相关法规

《契税暂行条例》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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