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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条件:1。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2、土地和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再次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但成...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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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但一般省市规定只需缴纳差额的部分,即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份作为计税依据(有省市规定可以全部免交)。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类别:契税征收项目:契税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48号)《关于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购进新住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沪财农[1997]11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4]105号)条件: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凡新购进住房所支付的房价低于或等于售房收入的免征契税,凡购进住房高于售房收入,按房价的差额部分交纳契税。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数量:无限制程序:1、填写与减免申报申报相关的批文或议定书、《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契税计税金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减免备案报告(连同有关附件)报契税征收点。2、资料齐全受理报批。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1、《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2、《契税退还税款申请表》。关于动迁退税1.动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印件)、动迁许可证(请到动迁组复印并加盖红章和动迁范围)2.动拆迁协议安置人员原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新购房屋合同、发票、产权证、合同印花税贴好(原件及复印件)4.特种存单(货处化安置款)、银行划款凭证或其他付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5.退契税者需提供新购房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6.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2份)、未成年人需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复件及复印件)7.动拆迁协议安置人员放弃享受减免权利的放弃承诺书(需本人当场签名盖章)注:被拆迁人必须先取得拆迁证明书或相关证明之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方可享受货币安置动拆迁款减免。办理结束,请您填写信封一封,邮编查询:184注:必须先动迁后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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