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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
需要宅基地的农村民建住宅,必须完成以下程序:1。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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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2、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调查部门应当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边界地址、所有权性质和用途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并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边界和边界点。如果他们不能参与边界,他们应该书面委托代理人指出边界。3、经审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期限内加盖市(县)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批结果。5、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书。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让; 2,外省的农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受让的资格。一,宅基地: 1,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与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民,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等大城市)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确认其宅基地的权利登记。3、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城市(包括入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民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民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4、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华侨)原农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变更,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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