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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四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应属于该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营补偿。
深圳劳动纠纷陪偿应该和一般的劳动纠纷陪偿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1.一般情况是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为解除,如双方协商接触的话,和普通热解除没有区别,给经济补偿金一倍或双倍。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中途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已经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赔偿,金额为每年1个月工资已经工作3年为例,每月1700元工 资,则赔偿金额=1700×3 3.因销售不好,公司总部决定关闭门店,理由充分,但是你们有选择权。 4.如果用人方依法支付赔偿违约金,就不属违法。 5.根据劳动法,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1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10年,应该给10个月补偿金。 6.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7.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关于工伤鉴定与赔偿问题: 1、工伤鉴定,要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2、工伤赔偿问题,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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