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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以家庭户为单位,一宅一户。夫妻双方名下可能会因为现实情况,例如继承、集体内部成员的房产交易等行为...
对农村居民来说,农村宅基地确权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明晰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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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需要宅基地的农村民建住宅,必须完成以下程序:1。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3、填写申请表后,发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现有居住条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5、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后,并报乡(镇)土地资源局审批。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现场进行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与者应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土地使用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房屋的验收和发证,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农村宅基确权的一般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 2、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3、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确权条件的,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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