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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方案是否由被拆迁人选择

2021-04-07
《关于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建议(讨论稿)》提出,设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程序。房屋拆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拆迁项目,市房管部门在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前,应组织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访部门代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有关代表及拆迁许可申请人、与拆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报告作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拆迁补偿方式原则上由被拆迁人选择。除拆迁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另加20%确定,并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建设项目中有住宅建设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就地安置或者易地安置。就地安置产权调换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所调换房屋都进行市场评估,按照“等值交换”原则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 另外,拆除1985年以后擅自搭建的住宅房屋不予补偿。经区拆迁管理部门核查,被拆迁人确实他处无住房的,可以按照成本价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购买一套两居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家庭人口3人以上(不含3人)的,购买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拆迁安置房。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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