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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为了保障妇女生产期间的身体健康以及所生育胎儿的健康,因此通常情况下不允许提前或推后休息,对于产假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超过产假的期间可以按照病假处理。
1、依据《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这取决于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除法定延期外,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1)未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2)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在规定的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工伤;(4)孕期、分娩、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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