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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
单位不续签,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调岗,可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未签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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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早于哺乳期届满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中间如果公司提出与您终止劳动合同您完全可以不同意。公司如果单方强行解除,那么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必然败诉。 另,本次合同到期后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您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拒不签署,则应支付双倍工资。 有上述法律保障,公司与提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低不得低于12个月工资平均工资。
以下是有关案例。 【咨询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同学王红于2007年3月由朋友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红从事会计职务,工资为每月4000元。自2009年1月12日开始,王红休了3个月产假。3月份王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休产假,单位没有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王红休完产假到单位报到时,却得知自己原来的岗位上已经安排了一名新招的员工。她找到单位经理询问此事,经理说:“你连续休3个月的假,公司怎么能3个月不算账呢?所以只好又聘了一个人来代替你。如果你愿意的话,现在公司出纳岗位还缺人,只是工资只有1500元。”王红想了想,还是决定终止合同。王红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坚持不支付。请问:公司应该向王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咨询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法说明的是:(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你同学王红公司续订合同时给王红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原来的工资,降低了合同约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王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说王红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的合同是7月份到期,你可以要求工作至合同到期日的,即使是你工作至7月20日,如果是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也是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每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2、你不需要主动辞职的,如果是公司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而你不愿意续签的,合同到期日你可以直接办完离职交接走人的,因为那个时候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自然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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