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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
你的合同是7月份到期,你可以要求工作至合同到期日的,即使是你工作至7月20日,如果是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也是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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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终止,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须续签的情形,是否续签是双方的权利。公司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除公司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形无需补偿。劳动者不续签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每年本人一个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以下是有关案例。 【咨询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同学王红于2007年3月由朋友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红从事会计职务,工资为每月4000元。自2009年1月12日开始,王红休了3个月产假。3月份王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休产假,单位没有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王红休完产假到单位报到时,却得知自己原来的岗位上已经安排了一名新招的员工。她找到单位经理询问此事,经理说:“你连续休3个月的假,公司怎么能3个月不算账呢?所以只好又聘了一个人来代替你。如果你愿意的话,现在公司出纳岗位还缺人,只是工资只有1500元。”王红想了想,还是决定终止合同。王红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坚持不支付。请问:公司应该向王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咨询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法说明的是:(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你同学王红公司续订合同时给王红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原来的工资,降低了合同约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王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说王红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请病假需要依据医生开出的病例单来确定。合同到期如你自己不再续签,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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