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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加班,企业周末值班是否算加班劳动法第38条和第44条,及国家劳动部1997年曾发过一个《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是劳部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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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在于工作内容与平日工作内容是否有差异,“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不是为完成生产任务的加班。因此,不能享受劳动法上双倍的工资;另一种意见认为值班与加班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牺牲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延长了劳动者的工资时间。因此单位在节假日要求职工值班以此为借口回避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享受双倍的工资待遇规定执行。
我认为,你应该把你企业运营模式与劳动法分开。 如果把劳动法去顺应到你企业的员工管理模式,然后再以劳动法来得到结论,这其实是很难的。 例如你说的周日乱到了上班24小时,这个按你企业的管理思路是合理,对啊你已经休息了两天该上班了。可是劳动法上你企业就违法了啊,就得执行按加班计算呢,比平时工资倍数高呢。 劳动法并不支持任何企业,以这样的上24小时休2天的模式对待劳工的。 因此,这样的模式是倒班,是加班,还是轮班,就变得没有争论意义了。 你企业和你们签署劳动合同,如果附带了你的职务,人力资源方面又有关于你的这个职务或职位所需承担的责任,那么周六周日就和平时一样,且不违法。因为你们双方自愿签署了。
双休日没加班费并非不可以,但需要予以调休。既不给调休,又不支付加班费就是违法的了。单位有事叫上班应算加班,没叫你不算上班是正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周按公司要求工作六天,但未写明每天的工作时间。假设劳动者每天工作六小时,那么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十小时,则不发生加班费用的问题;但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那么每周多出的八小时就应当作为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用。 如果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计算方式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不朽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不仅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工作日也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那么计算方式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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