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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不续签并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与劳务...
合同待遇不降低,你不续签,正常没补偿金你是和派遣公司签合同,正常补偿金是派遣公司发放,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你应该直接找派遣公司要补偿金如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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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问的问题应当是自己假设或者模拟的情境,因为时间等条件目前均未满足。 其次,假设你所说各项条件已经成立,是否能够要求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成几种情况: 1、派遣合同尚未到期,派遣你的单位继续给你支付当地最低工资,并且积极为你寻找其他用工单位,此情况下你不能申请经济补偿金。 2、派遣合同尚未到期,派遣单位解除与你的合同,你可以向派遣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并且此时的经济补偿是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来支付。 总之,你交涉及索取赔偿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签订单位,即派遣机构,而非用工单位。
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要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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