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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如何转为出让土地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为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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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买一块土地,并且可以依法办理合法的手续,可是我又没有太多的资金开发,有一个人想投资我的土地,两到三年以后他便把这些东西全部转让给我,请问我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如果我不想出租给他,还有什么办法解决闲置土地的问题?如合作该订什么样的协议呢?如我建立好了工厂或一些建筑物,国家突然要征用,有没有什么赔偿?按什么标准!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一、你可以以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和对方合伙或者以成立公司等形式来共同开发这块地。你也可以约定土地使用多少年后你收回等等,这些要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二、如果土地国家要征用,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既然是新农村,就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对宅基地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其实就是牵扯到转让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这里可以理解为村委,宅基地使用权由于不能买卖,不会进行公证;宅基地地上建筑物的财产继承或者买卖、赠与等行为可以进行公证。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但地上建筑物的财产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可以公证。具体咨询公证处吧。
答: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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